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拨付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进行补偿费征收。其中,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费,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具有重要影响。该基金根据销售价格进行征收,对于省内煤炭企业的原煤按销售价格的10%征收,对于出省原煤和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每吨加收200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相关机构进行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1.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具体的征收标准为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而征收对象包括省内煤炭企业的原煤和出省原煤以及洗混煤。通过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实现对煤炭价格的调节和调控,进而影响煤炭市场的供求关系。
2.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特征和作用
虽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未采用“税”的名义,但其具备公认的“税收三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依法缴纳这笔费用,且无法进行免费减免。同时,这笔费用具有固定性,不会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变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征收费用来调节和引导煤炭市场的价格水平,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主要由地方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具体的工作包括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方案制定,以及跟踪检查和年度审计等。同时,还需要与财政部门合作,共同制定使用方案,并进行协调和督促工作。通过对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向,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运行。
4.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影响和建议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煤炭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可能会对利润产生一定的压缩。因此,需要政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支持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并协调相关中央和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确保基金的正常征收和使用。同时,煤炭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效益水平,以应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带来的压力。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针对煤炭企业的特殊补偿费,其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都是根据销售量和销售价格而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协调。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这笔费用可能会对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自身努力来应对。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可以实现对煤炭市场的调节和引导,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