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是相关的内容和详细介绍:
1.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核和核定领取金额等。
4. 失业人员需及时将失业信息报备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备给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
5.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具有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其他文件。
6. 失业保险金申领有一定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件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申领。具体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最长期限为28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申领流程,失业人员需要及时报备失业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了解这些规定和流程,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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