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法全文
第一条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协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协议制度,明确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根据200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主要依据是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月工资。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的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